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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光燈致人死亡,一涉事司機被起訴!

2023-06-25 05:31:16    來源:北青網

一男子在夜間會車時開啟了遠光燈


(資料圖)

致使對向摩托車駕駛員眼花

最終因操作不當發生意外

后經醫治無效死亡

案情回顧

2022年9月24日晚,劉某添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全南縣某路段會車時,由于對向駕駛小型汽車的李某年開啟了遠光燈,劉某添視線受影響,撞上譚某平停放在道路上的農用手扶拖拉機,造成劉某添受傷。

2022年12月2日,劉某添經醫院醫治無效死亡。

鑒于劉某添存在未按規定實行登記制度的機動車上道路駕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駕駛車輛、未佩戴安全頭盔等違法行為,全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依法認定劉某添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譚某平、李某年分別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劉某添曾有肝硬化疾病,交通事故外傷引發并發癥,最終導致其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2023年3月,劉某添的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全部被告共同承擔30%責任。

法院審理

全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劉某添存在無證駕駛、沒戴頭盔等多種違法行為,且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對于劉某添家屬要求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理費用予以支持,但對其要求的精神損失費不予支持。法院酌定原告承擔70%的責任,譚某平、李某年分別承擔15%的責任。

此外,法院認為,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的缺陷或舊疾是一種客觀存在,是不可選擇的,不屬于受害人的過錯,讓受害人為無過錯的客觀存在承擔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法理不符。原告舊傷雖然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法律規定的過錯,也不具有法律意義上可苛責的“過錯”,受害人不應為自身的缺陷或舊疾承擔高于普通人的風險。

生命只有一次,失去無法重來。

遵守交通規則,文明安全出行。(全南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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