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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結核解除勞動合同可不可以? 世界新資訊

2023-06-25 04:37:34    來源:法問網

我們大家都知道,肺結核是一種傳染病,病人應該及時就醫,但是,有部分病人怕丟失工作,不僅不進行醫治,還將病情傳染給別人,這種只顧自己不顧他人的自私行為并不值得提倡,因此,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如果在醫治期間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具體該怎么做,我們進入今天的話題,肺結核解除勞動合同可不可以?

一、相關規定

其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資料圖】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了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建議雙方協商處理。

二、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簽字或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兩種,一種是勞動者怕耽誤公司進程,并且醫治期較長,選擇自動離職,另一種情況是勞動者向公司請病假,但生病期間合同期滿,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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