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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層面首次肯定公司治理“同股不同權” 加強對科創板投資人利益保護

2019-06-24 15:33:03    來源:新京報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指出,《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歷史上首次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專門制定的系統性、綜合性司法文件,從增強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依法保障以市場機制為主導的股票發行制度改革順利推進、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建立健全與注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條舉措。

劉貴祥介紹,《意見》重點有三個方面:一是針對本次改革創新舉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見;二是針對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了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的司法落實措施;三是對完善與注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舉措。

在司法層面首次肯定公司治理“同股不同權”

《意見》從審判的角度認可科創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作出的差異化表決安排,尊重科創板上市公司構建與科創新特點相適應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司法的層面上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權”的公司治理安排。

律師孫益剛對新京報記者分析稱,本次科創板注冊制做了很多創新,比如允許沒有盈利的企業在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允許特殊的股權結構上市、“同股不同權”制度等。這一方面增加了發行人的包容性,吸引更多的科技創新企業上市,另一方面也對監管和審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相對于傳統的審核制,注冊制涉及的審核不確定性風險更大,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等相關主體傾向于以純粹利益為導向,更容易產生造假等損害普通股民利益的行為。在此大背景下,《意見》顯著提高了科創板的違法違規成本,讓上市主體‘戴著腳鐐跳舞’,這本身就是注冊制的應有之義。”孫益剛說道。

加強對科創板投資人利益保護

《意見》明確,依法從嚴懲治申請發行、注冊等環節易產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對于發行人與中介機構合謀串通騙取發行注冊,以及發行審核、注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利益輸送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從嚴懲治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金融犯罪分子,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依法加大罰金刑等經濟制裁力度。推動完善證券刑事立法,及時制定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為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為統一裁判標準,積累和總結審判經驗,將科創板上市企業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一審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試點集中管轄。”劉貴祥介紹。

廣強律師事務所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律師曾杰告訴記者,《意見》一個很大的特點即重點保護投資者利益,增強投資者信心。具體的方法主要是兩方面,即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通過明確民事賠償責任,加大對于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虛假陳述行為的刑事打擊,從而加強對科創板投資人利益的保護。

曾杰進一步稱,比如該《意見》第三部分提到“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就明確提出從嚴懲治申請發行、注冊等環節易產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依法加大罰金刑等經濟制裁力度。未來證券刑事立法工作將成為我國金融監管領域的立法重點。提出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減少訴訟成本

進一步來看,針對科創板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的審理,《意見》提出了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

“我個人認為這是最大的亮點。”律師孫益剛稱,在證券資本市場領域中,因虛假陳述等證券欺詐行為導致的民商事訴訟較為典型,很可能導致大量中小投資者合法利益遭受損失,對中國資本市場參與者的影響也最惡劣。但現實中,此類訴訟的訴訟成本非常高,耗時費力,導致股東代表訴訟的意愿也非常低。針對此,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從以下幾個角度減少訴訟成本,方便中小投資者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一是擴大訴訟代表人的范圍,既可以是當事人推選委派,也可以由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還可以由法院指定代表人,這樣就大大降低了中小投資者代理人選擇成本問題。

二是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常設機構,既可以作為代表人,也可以開展法律服務等證券支持訴訟工作。

三是促進判決的有效執行?,F實中,訴訟的時間周期非常高,很多中小投資者遲遲得不到賠償。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專門要求建立生效判決執行的機制,先行賠付等制度,有效解決了上述問題。

總之,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是對股東代表訴訟等相關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補充,有效克服證券侵權案件中原告眾多、分散、維權能力不足的問題,有利于方便中小投資者參與訴訟,降低投資者訴訟成本,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非法配資平臺與投資者簽訂合同認定為無效

《意見》在12條明確提出,股票信用交易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交易方式和證券經營機構的重要業務,依法屬于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對于未取得特許經營許可的互聯網配資平臺、民間配資公司等法人機構與投資者簽訂的股票配資合同,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對于配資公司或交易軟件運營商利用交易軟件實施的變相經紀業務,亦應認定合同無效。

“因此,如果沒有取得許可的平臺與投資人簽訂的配資合同,認定無效,這項規定意義重大,此前司法實踐中此問題存在爭議,有法院認定該類合同屬于民間借貸,有效,有的法院則認為無效,此意見出臺后,相信不僅僅對上海金融法院的審理會作出明確的指導,對其他法院審理相關配資糾紛案件,也會有重大的意義。”曾杰表示,將配資業務明確認定為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非法從事該類業務,存在涉嫌非法經營罪的風險。

“注冊制在中國最終能否成功,絕不是審與不審的簡單區別,而是中國資本市場理念的重塑,也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保駕護航,比如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財務造假的嚴格懲罰制度、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兑庖姟肪褪菑木C合的司法保障角度為注冊制保駕護航,無論是從中國司法還是從中國資本市場發展角度,都是對注冊制監管理念和認知的升級。”孫益剛說道。

關鍵詞: 科創板 資本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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