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新聞 > 創業 >

《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預收資金存入存管銀行

2021-11-27 09:35:01    來源:北京日報

《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7天冷靜期”正式入法 預收資金存入存管銀行

誘導辦卡、夸大宣傳、商家關門跑路、退費維權無門……這類預付卡監管領域的難題今后有了法律“緊箍咒”。昨天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了商家應一次性退還預付卡內余額的情形及退款時限,規定7日內“未開卡”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卡。余額不足單次消費的也可要求退款。此外,建立“預收資金存管制度”,經營者應將預收資金存入存管銀行賬戶,并按要求支取。

問題:沖動消費

7日內“未開卡”可全額退款

沖動消費辦了卡,能退!“7天冷靜期”正式入法。條例明確,消費者自購買預付卡之日起7日內未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退卡,經營者應當于5日內一次性全額退回預收款。

不過,消費者因購卡而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也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

問題:退費難

未如約提供商品和服務應一次性返還余額

已經開了卡,余額也能退。條例明確了可以要求退款的情況以及相應處罰措施。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要求退款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預收款余額: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雙方協商一致的;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卡內余額不足以兌付單次最低消費的,消費者也可要求退還余額。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退款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內退回。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退回預收款的,最高可處5萬元罰款,并責令暫停發行預付卡。

如果經營者出現停業、注銷或者變更經營場所,應當及時通過電話、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費者,并在經營場所、網頁的顯著位置發布公告。

問題:卷款跑路

“預付費”將有存管銀行

為了防止商家惡意卷款跑路,條例規定建立“預收資金存管制度”。

但商家到底該將多少預收資金存入專用存管賬戶?在條例審議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對所有行業達到一定規模的經營者都實行資金存管的必要性、合理性不足,對預收資金進行存管時,也應為經營者適當使用預收資金留出空間。

為了避免“一刀切”,為企業合法經營提供必要支持,條例規定,實行資金存管的行業、納入存管管理的經營者范圍、資金存管的要求、資金支取方式等的具體辦法,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經營者應當在存管銀行開立專用存管賬戶,將符合規定要求的預收資金存入賬戶并按照規定方式支取。

問題:霸王條款

“解釋權歸經營者”無效

“解釋權歸經營者”這類霸王條款也被叫停。條例要求,經營者應當向辦卡的消費者出具相關憑據,包含預收金額、履約期限、收費標準、退費方式及計算方法等內容。

經營者制定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有權了解預付卡的使用情況、查詢消費記錄、余額等信息,也有權了解經營者的備案及預收資金存管情況。

問題:投訴無門

接訴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發生糾紛,消費者投訴也將有“接訴時限”。條例提出,消費者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執法部門投訴的,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消費者。

行業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將經營者的行政處罰等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向社會公布,可以依法采取相關信用管理措施。

關鍵詞: 經營者 預付卡 消費者 資金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