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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收小米錄取通知后入職遭拒 律師如何解讀?

2018-05-10 15:46:48    來源: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女子收小米錄取通知后入職遭拒,律師稱公司行為違約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5月9日消息,“明明收到了小米的offer(錄取通知),入職前又被告知其他人已入職,我的offer已關閉。”黃明(化名)十分郁悶,她要重新找工作,并退掉剛在北京海淀區租的房子。

對此律師表示,offer在法律上是一種“邀約”,—旦發出就對用人單位產生法律約束。在offer生效的情況下,如果求職者不能入職,企業要承擔違約責任。

90后姑娘來京找工作,拿到小米offer后花八千租房

進入4月,黃明開始投簡歷找坐標北京的工作。

4月4日,黃明按通知到小米公司面試財務方面崗位。4月13日,黃明正式收到小米公司的offer。4月18日,黃明填寫好了入職申請,并發送給了小米HR。4月19日上午,她就收到了小米公司發來的入職回執,回執上要求黃明在當月23日上午9點到公司正式辦理入職。

她覺得工作的事完全確定了,為了上班方便,她很快在小米公司旁邊租了房。

小米公司總部位于北京海淀區清河中街68號華潤五彩城寫字樓內。房租信息顯示,附近小區的合租單間月房租均在2500元以上,按租房要求“押一付三”。黃明于4月19日支付近8000元租下一個單間。

黃明是一位東北90后姑娘,以前上海的一家科技公司做財務。到京后,她感覺找到小米公司的財務工作不易,工作基本確定后,朋友們設宴為她慶賀。

黃明收到的小米錄取通知 看法新聞 圖

被告知offer已關閉,以為接到惡作劇電話

黃明說,4月20日下午,她接到了一位自稱小米公司人力資源部的電話,“當時對方說,你的offer已經關閉了,我們另找了其他人。”她覺得這個電話是個惡作劇,并不是真正的小米HR,“大公司怎么可能這么隨意?”

“本來一切都順利的,怎么能說變就變?”黃明不解地說。4月21日周六上午,黃明撥打上述HR的電話詢問詳細情況,收到回復“非工作日不太方便回復”。

23日,黃明向小米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人員詢問情況,對方稱,該崗位已經有人就職,只能幫她在公司內推薦別的職位,但是建議她也要去別的公司面試。黃明當即指責公司行為已經違約,并詢問如何賠償。對方回復說“公司沒有這項規定”。

“我當時聽到這句就崩潰了,真沒想到這么大的公司居然還存在這種情況。”黃明說,她感到無奈,但也只能退掉房子,繼續求職。

小米證實存在該情況 后又稱希望其入職

5月8日,小米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人員向記者確認“的確存在這個情況”。其解釋說,因為黃明在面試時說了要再考慮考慮,但公司又急需用人,所以另招了一名員工,并且那位員工可能比黃明更適合這份工作。

被問到“公司是否因此違約?”時,對方以“有事”為由掛斷電話。

對于面試時的情況,黃明稱,自己先前已經寫了入職申請,并沒有要再考慮的想法。

黃明說,5月8日下午6點左右,小米公司HR給她打來電話表示,已經找到適合她的崗位,希望其能入職。黃明表示了拒絕,“感覺他們在耍人玩,早些時候為什么不按書面約定讓我去入職?現在又說找到了崗位,這很明顯是具有目的性。”

律師解讀:求職者可追究該企業違約責任

針對此事,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表示,企業向應聘者發放offer,在法律上是一種要約行為,offer—旦發出,就對用人單位產生法律效力,對用人單位有約束力。

根據目前情況,求職者書面接收錄用通知,而企業單方面撤銷,則企業的這一行為在法律上應當界定為預期違約。

周兆成律師認為,對于企業違約,求職者可以追究該企業違約責任,但是不能強制企業和求職者建立勞動關系。如果求職者能夠證明其因為企業的違約行為遭受損失,則企業應該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周兆成舉例說,比如求職者因為基于合理信賴而與原單位解除合同導致的損失。

周兆成律師還表示,在offer生效的情況下,如果求職者不能入職,也是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的。一般公司不會追究應聘者的違約責任,而是將其列入企業黑名單中,這對應聘者也有諸多不利影響。

關鍵詞: 小米 女子 入職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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