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樓市調控 9人犯罪團伙覆滅
該團伙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催生大量“偽剛需” 長沙法院判處9人4年至11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長沙晚報記者 鄧艷紅 通訊員 謝唯
近年來,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長沙市連續出臺針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政策,旨在通過提高購房準入,嚴審非長沙戶籍購房者的落戶、納稅和繳納社保等條件,打擊樓市投機炒作。
這波被稱為“史上最嚴”調控新政施行后,給一度“燥熱”的長沙樓市下了一場及時雨。然而,這事關國計民生的調控政策,卻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眼中大撈一筆的“良機”。他們揚言“專業解決限購問題”,偽造并高價出售個稅完稅證明,制造了大量的“偽剛需”和投機客。
昨日,記者從天心區人民檢察院獲悉,日前,由該院提起公訴,一個以楊某某、周某為首,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破壞樓市調控的9人團伙被定罪判刑。
團伙
表兄弟拉幫結伙 大量偽造兜售完稅證明
2017年7月,公安機關接到稅務部門的報案,反映有群眾舉報一伙不法分子在“5·20”新政后高價兜售個稅完稅證明,發傳單、遞名片拉客,揚言“專業解決限購問題”“1至3日辦好,可以直接買房無憂”,并以技術手段侵入稅收征管系統,導致系統數據異常,活動十分猖獗。
事關樓市調控和國家經濟安全,公安機關迅速偵查,一個以楊某某為首的不法團伙落入法網。
這名叫楊某某的男子本系社會無業人員,經其表弟周某介紹,2017年6月后,與其表弟一起在長沙從事偽造、出售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違法犯罪活動。
根據長沙市政府公布的“5·20”限購政策,在限購區里無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家庭,憑在長沙市連續繳納12個月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可以購買一套商品住房。楊某某、周某等人利用這一規定,偽造稅務機關出具的連續12個月完稅證明,以“代繳”稅款的名義出售給無購房資格的外地戶籍人員牟取暴利。楊某某還發展了同學吳某某、周家某為下線,吳、周兩人又分別聯系了在長沙從事房地產中介工作的石某某、唐某等5人,一同負責招攬客源,收集購買完稅證明的客戶信息。
內鬼
稅務工作人員被買通,幫團伙篡改數據
如何偽造出足以蒙混過關的完稅證明,是楊某某等人能否獲利的關鍵。
與樓市調控政策相配套,長沙稅務部門進行了系統升級,增設了納稅“入庫時間”的信息項,楊某某、周某等人之前偽造的一些完稅證明因系突擊補繳而無法通過審查。為了逃避監管,二人鋌而走險,由楊某某聯系了在湖南婁底從事中介業務的“周姐”,請她把他們帶入稅務機關用內部電腦修改一些“小數據”,許諾事成后感謝她。
原來,“周姐”的丈夫何某在婁底稅務機關工作,兩人經不起利誘,在楊某某保證只操作“幾個人”“會很快”“不會惹麻煩”之后答應幫忙。為了不讓人發現,何某耍起了小聰明,專挑在中午或下班后,等同事離開后才打開辦公室的門和工作電腦供楊某某、周某使用,由妻子“周姐”現場看護,自己則出去“散步”“避嫌”。
楊某某、周某由此多次混入稅務部門辦公場所,由楊某某協調望風,周某具體操作,通過盜用稅務機務工作電腦、賬號侵入系統,直接修改了大量“客戶”的納稅“入庫時間”數據,使之能夠通過購房資格審查。事后楊某某分兩次通過微信支付了“周姐”2萬元報酬。
案發后,何、周夫婦也被以涉嫌破壞計算機系統罪另案追究刑事責任。
暴利
偽造倒賣完稅證明490份,獲利150余萬元
通過內外勾結,楊某某、周某出具的《稅收完稅證明》做到了以假亂真,加上不法中介人員的推波助瀾,催生了大量的“偽剛需”、投機客。
據天心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楊某某、周某偽造倒賣《稅收完稅證明》490份,以每份4000元至6000元的價格分銷給吳某某和周家某,牟利后用贓款購買了價值26.8萬元的大眾CC轎車1輛;吳、周二人又以每份4500元至9000元的價格轉銷給石某某等人;石某某等人則以每份6000元至1萬余元的價格販賣給無資格購房者,倒賣數量從幾份至200多份,獲利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9人非法獲利共計150余萬元,形成一條黑色利益鏈。
這伙人猖狂的犯罪活動致使長沙在“5·20”新政實施后稅管系統中有465人申報信息異常,230人有個稅完稅證明打印記錄,117人申請了購房,84人進行了不動產登記,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和調控政策,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公訴機關指控,楊某某等9名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應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中楊某某、周某系主犯,情節嚴重。
覆滅
9人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被判刑
2018年7月,該案在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楊某某等9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均不持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稅收完稅證明》是否屬于國家機關公文沒有明確規定;部分完稅證明售出后存在無效退款的情形,實際成交數量有出入;認定楊某某、周某犯罪情節嚴重缺乏法律依據。
在法庭上,為避重就輕,曾經合作默契的表兄弟倆還上演了相互推諉責任的戲劇性一幕。楊某某認為,他是由表弟周某發展入伙的,周某比他有門路、懂技術,侵入稅務系統修改數據都是周某操作的,他只負責跑腿放風,車輛也是他按周某的意思購買的,因此他是周某的下線,請求從輕發落。周某的說法卻大相徑庭,他辯稱楊某某是他表兄,負責組織協調各方關系,發展下線人員、收買稅務部門工作人員,他只負責技術,按楊某某的指示修改稅務系統數據,用贓款購買車輛也是楊某某的主意,理應認定他是從犯而寬大處理。雙方各執一詞,相互指責要求對質,場面一度緊張。
針對上述辯解,公訴人當庭予以回擊。公訴人稱,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系行為犯,侵犯的法益是國家正常的管理活動和信譽,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偽造、買賣公文行為,是否有退單不影響定性;楊某某等人的行為社會波及面廣,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和調控政策,應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至于楊、周二人的責任,公訴人稱,兩人在共同犯罪中密切配合,作用相當,均應認定為主犯。以上公訴意見均被法庭認定,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日前,天心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某、周某等9人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按其犯罪情節輕重,判處4年至11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涉案車輛等非法所得財物被依法追繳。
至此,一條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的黑色利益鏈被連根拔起,一個破壞樓市調控的不法團伙覆滅。
律師說法
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宇虹提醒,《稅收完稅證明》是由國家稅務機關制作并頒發的用以證明納稅人納稅情況的公文,具有規范格式和明確的意思表達,屬于國家機關公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因此,市民在辦理相關業務時,應當遵守制度規定,不能私刻國家機關印章,買賣或者使用偽造的公文、證件,否則將會受到罰款、拘留甚至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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