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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污水排海,是對國際法要求的挑釁

2023-08-25 06:28:54    來源:手機網易網

2011年3月11日,里氏9.0級地震及其引發的海嘯,直接沖擊了日本福島核電站,導致核電站1至3號機組堆芯熔毀,從而引發核泄漏。這也是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最嚴重的核事故事件。


(資料圖片)

事故發生后,核電站內積聚了超百萬噸的核污水。時光斗轉星移至2021年4月,事發十年后,日本政府突然宣布,要將核電站的污水排入大海中。

而根據日本方面的消息,此次確認排放核污水的時間,就在8月24日。這些經受過核污染的水中飽含氚、鍶-90、銫-137、鈷-60、碳-14等放射性核素,一旦排海,兩個月內就將擴散至太平洋大半區域,在海洋生物體內產生放射性核素富集,甚至對基因可能產生深遠影響。

有人要問,這件人類歷史上前所未聞的,核事故后向海洋排放的舉動,在國際法層面,真的是無可阻擋的嗎?

實際上,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明確要求「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而此后的194條進一步強調,「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污染的損害,并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范圍內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不至于擴大到其按照本公約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之外」。

而公約的第195條和第207條提及,「各國在采取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的污染時采取的行動不應直接或間接將損害或危險從一個區域轉移到另一個區域,或將一種污染轉變成另一種污染」,「在最大可能范圍內的海洋環境中盡量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

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日本應有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有必要采取手段控制海洋環境不受污染。如此高噸位的核污水進入太平洋,對環境的沖擊具有不可逆性,日本方面未依法履行公約規定的程序性義務,明顯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應及時停止相應行為。

在國際公約上,除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該行為有約束力外,還有《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核安全公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等多項國際公約,均涉及遏制放射性物質入海,避免海洋受到污染和侵害,保護生態環境。這也意味著,日本方面此舉動將一口氣踩中多條國際公約紅線。

從執行層面看,國際法效力仍更多依托于締約國的執行性,在造成具體損害前難以懲處。但長期來看,日本核污水排海后,確有危害我國東海、黃海等海域的可能性。在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典》《民事訴訟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也充分保障了我國的司法管轄權,開辟了除國際救濟路徑之外的司法救濟途徑,在法理上具有追訴可能性。

當然,無論如何,我們也不希望看到核污水對于海洋環境產生更加深遠的影響。尤其是在福島核事故之后,已經釀成大過的日本相關部門,更應該顧及到人類的群體性利益,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義務為準繩,在未得到廣泛認可前,停下海量核污水排海的方案。

國際法治公平正義,值得每一個國家追求和遵循,國際法權威公信,需要締約國履約和執行。如日本核污水排海無法得到有效制止,造成更深遠的不利影響,將是對國際法權威的踐踏,不利于國際法治和公平正義的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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