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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

2018-05-09 15:07:23    來源:中新經緯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征地拆遷款。

交通運輸部8日公布《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

辦法指出,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建設質量。在保證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前提下,鼓勵整合舊路資源、加工適于筑路的廢舊材料等用于農村公路建設,推動資源循環利用。鼓勵采用設計、施工和驗收后一定時期養護工作合并實施的“建養一體化”模式。

建設資金上,辦法強調,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已列入建設計劃的項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補”等方式組織建設。

車輛購置稅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于建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費支出,不得從中提取咨詢、審查、管理等其他費用,但中央政府全額投資的建設項目除外。

此外,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按照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農民出工、備料。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征地拆遷款。

質量安全方面,辦法指出,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設定保修期限和質量保證金。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體期限由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自項目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另外,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修復。施工單位不能進行修復的,由項目業主負責組織修復,修復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期限屆滿且質量缺陷得到有效處置的,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應當及時返還施工單位。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責任方面,辦法明確,出現在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過程中,強制單位和個人集資,強迫農民出工、備料的;擅自降低征地補償標準,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遷款和農民工工資的,將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議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另外,違反本辦法規定,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不按時支付,或者截留、擠占、挪用建設資金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議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關鍵詞: 交通 農民負擔 公路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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