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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等九部門印發通知:開展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

2021-12-24 16:34:05    來源:中國網財經

中國網財經12月24日訊 據生態環境部網站消息,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國管局、銀保監會、證監會決定開展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并組織編制了《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方案》(簡稱《工作方案》)。

對于氣候投融資定義和支持范圍,《工作方案》明確,氣候投融資是指為實現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和低碳發展目標,引導和促進更多資金投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投資和融資活動,是綠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支持范圍包括減緩和適應兩個方面。

減緩氣候變化方面,包括調整產業結構,積極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化能源結構,大力發展非化石能源,實施節能降碳改造工程項目;開展碳捕集、利用與封存試點示范;控制工業、農業、廢棄物處理等非能源活動溫室氣體排放;增加森林、草原及其他碳匯等。

適應氣候變化方面包括提高農業、水資源、林業和生態系統、海洋、氣象、防災減災救災等重點領域適應能力;加強適應基礎能力建設,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科技能力等。

《工作方案》明確了試點目標:通過3-5年的努力,試點地方基本形成有利于氣候投融資發展的政策環境,培育一批氣候友好型市場主體,探索一批氣候投融資發展模式,打造若干個氣候投融資國際合作平臺,使資金、人才、技術等各類要素資源向氣候投融資領域充分聚集。

《工作方案》提出了八大重點任務:1.編制試點方案。指導試點地方結合本地實際,編制試點工作方案和試點實施方案,建立跨部門工作協調機制,明確權責分工,細化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各項試點任務有基礎、有目標、有路徑、見實效。

2.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試點地方須將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有關要求納入地方投資和產業政策制定,銜接落實有關區域和行業碳達峰行動方案及能耗雙控、清潔能源替代、清潔運輸、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3.有序發展碳金融。指導試點地方積極參與全國碳市場建設,研究和推動碳金融產品的開發與對接,進一步激發碳市場交易活力。鼓勵試點地方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穩妥有序探索開展包括碳基金、碳資產質押貸款、碳保險等碳金融服務,切實防范金融風險,推動碳金融體系創新發展。

4.強化碳核算與信息披露。指導試點地方強化企業碳排放核算的監督與管理,探索開展企業碳會計制度,定期開展企業碳審計,嚴防企業碳數據造假。指導試點地方建立企業公開承諾、信息依法公示、社會廣泛監督的氣候信息披露制度。鼓勵試點地方建立環境信息共享平臺,為金融機構依據相關國家標準開展金融機構碳核算和氣候信息披露提供便利。

5.強化模式和工具創新。鼓勵試點地方各類金融機構創新氣候友好型的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有效金融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試點地方氣候友好型企業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和再融資。鼓勵試點地方通過市場化方式推動小微企業和社會公眾參與應對氣候變化行動。鼓勵試點地方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建立損失分擔、風險補償、擔保增信機制。鼓勵試點地方對所在區域內的企業氣候友好型表現進行科學評價和社會監督。

6.強化政策協同。指導試點地方有效識別阻礙氣候投融資發展的關鍵問題和市場障礙,推動形成地方政策與實現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間的系統性響應。出臺地方性配套激勵措施,引導各類投資和社會資本精準配置氣候投融資標的。

7.建設國家氣候投融資項目庫。鼓勵試點地方對標國家氣候投融資項目庫,培育本區域氣候投融資項目,打造氣候項目和資金的信息對接平臺,引導和支持先進低碳技術發展,引導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對入庫項目提供更加優質的金融服務。

8.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和國際交流合作。鼓勵試點區域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加強專業能力和人才隊伍建設,將氣候投融資作為綠色金融業務發展的重要內容。鼓勵試點地方建立區域性氣候投融資產業促進中心。支持國際金融組織和跨國公司在試點地方開展氣候投融資業務,積極引進境外資金。支持試點地方承辦或主辦氣候投融資國際會議。

在申報條件方面,《工作方案》指出:1.在國家級新區和地級市開展試點,鼓勵國家級新區與省會城市融合發展。

2.近三年完成溫室氣體控制、碳強度下降、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森林覆蓋率等應對氣候變化類約束性指標的年度和進度目標任務;近年來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件。

3.申報地區不局限于轄區范圍大小,工作要有特色、有亮點,具有先行先試、輻射帶動作用和推廣價值。試點優先考慮國家級新區和在應對氣候變化減緩、適應領域已開展國家級試點并取得一定成績與經驗的地區,包括但不限于低碳城市試點、適應型城市試點、低碳城鎮試點、低碳工業園區、生態工業示范園區、低碳社區、近零碳排放示范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等。鼓勵與現行生態文明建設、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改革創新試驗等相關試點示范相結合。

4.鼓勵申報地區對試點工作做出相關政策支持或配套的承諾,包括但不限于:明確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責任分工;組建負責試點方案具體落實的專門或專營機構;地方財政明確氣候投融資試點相關工作落實所需的資金安排,包括資金的來源、使用標準和要求;強化金融機構的參與意愿,明確金融機構的參與形式;地方項目庫建設等。

關鍵詞: 試點 氣候 地方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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