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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流動性風險 基金公司懲罰性贖回費全面征收

2018-04-02 14:37:06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按照去年8月證監會公布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今年4月1日起,各基金公司要對持續持有少于7日(自然日),并發起贖回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貨幣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除外。該新規的正式實施,意味著未來那些試圖短線炒基金以及尋找幫忙資金沖規模的投資行為都將被遏制。

流動性新規全面執行

截至記者發稿前,國海富蘭克林、東吳、廣發、嘉實、招商、易方達、南方、交銀施羅德等多家基金公司都已發布了類似的公告,宣布自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全面征收懲罰性贖回費,貨幣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除外。

流動性新規公布時,對于已經成立或已獲核準但尚未完成募集的開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給予6個月的調整期。這也是為什么近段時間各家基金公司密集對旗下基金的贖回費用進行調整并公布懲罰性贖回費收取規則。

新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長期投資者的投資權益,降低流動性風險,遏制大額資金進出給基金收益帶來的影響。

贖回費的調整,將增加短線投資成本,因此這也被認為是對于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資者征收的一種“懲罰性”贖回費。對于普通投資者而言,如果持有基金時間短于7天,贖回費率將至少增加1%。

比如,以100萬元的資金為例,若在基金合同修改后,投資者申購基金后在7日內贖回,則贖回費至少為1.5萬元。而如果選擇持有一段時間,如7天以上,則僅需繳納0-5000元不等的贖回費。

有業內人士表示,新規能降低短線資金進出的頻率,有效杜絕投資者巨額資金的短線套利行為,遏制意圖為基金公司沖規模充當幫忙資金的現象,引導投資者進行長期投資的同時也有效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基金合同須細看

但投資者需注意的是,雖然眾多基金公司宣布開征短期贖回費,但在贖回費的設計上,不同的公司仍然有所差別。同一家基金公司針對旗下不同的產品收取贖回費的費率設置也有差異。

此外,在開征短期懲罰性贖回費的同時,為適應不同投資者的需求,部分基金公司于近期對旗下基金產品增設C類份額基金。比如,3月7日,南方基金也發布了南方中證100指數基金增加C類份額的公告。3月14日,中歐基金發布了旗下中歐潛力價值、中歐明睿新常態兩只混合型基金增加C份額的公告。此外,嘉實、博時、廣發等基金公司也為旗下部分基金增設了C類份額。

嘉實基金表示,在《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實施前,基金C類份額通常沒有認/申購費,同時根據資金量的大小,在7日內選擇贖回也可享受不同的費率優惠,并按日計提銷售服務費。這種情況下,短線操作的投資者(通常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為節省投資成本,更偏愛沒有認/申購費的基金C類份額。一旦機構投資者在某只基金的投資者結構中占比過高,并選擇在短期內大量贖回,往往會造成該基金單日凈值的大幅波動。這種行為實際上是攤薄了存量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對基金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不利。

新規實施后,C類份額增加了1.5%的短期贖回費。但與非C類基金普遍兩年以上才免征贖回費相比,C類份額基金免征期限大大縮短,一般在7天到30天不等。投資者可根據投資需求選擇適合的份額類型進行投資。

面對贖回費的調整,投資者需關注相關變化和影響,并仔細閱讀基金修訂后的基金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審慎進行投資決策。基金電商銷售平臺天天基金于3月27日發布公告,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相關風險,仔細了解基金合同的變更內容,并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的適配性,結合自身投資期限和資金需求選擇合適的操作方式,避免因為短期投資而被收取較高的贖回費用。

關鍵詞: 懲罰性 流動性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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