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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資訊丨上海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

2022-08-11 15:49:16    來源:中國網財經

中國網財經8月11日訊 據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8月10日消息,為貫徹落實《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進一步加強上海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推動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牽頭起草了《上海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F公開面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

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細則》包括總則、評價和認定、動態管理、培育扶持和附則五部分。與《辦法》相比,主要細化、創新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明確區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職責。區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小巨人”企業初審推薦,負責三類企業動態管理,做好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二是細化“特色化指標”。結合上海市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設三個子指標,具體為:所屬領域符合本市產業導向(滿分6分)、細分市場領先地位(滿分5分)和實施特色化經營(滿分4分)。三是豐富培育扶持舉措。提出為優質中小企業配備專屬企業服務專員,與銀行等服務機構共享優質中小企業名單,搭建創新成果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供需對接等平臺,鼓勵各區出臺配套扶持政策,將優質中小企業培育情況納入各區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等具體舉措。

上海高度重視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目前,市級有效期內“專精特新”企業4942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262家,培育企業數量質量均位居全國前列,其中“小巨人”企業數量居各城市第一。《上海市“十四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明確,“十四五”期間,努力在全市推動培育50000家創新型中小企業、5000家專精特新中小企業、300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資料圖片)

以下為《上海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原文:

上海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上海市“十四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等,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

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于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 參評優質中小企業應在上海市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推動出臺相關支持政策,組織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開展優質中小企業培育工作。

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細則,組織本區創新型中小企業開展自評、開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工作。

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五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強化優質中小企業的動態管理,建立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笆奈濉逼陂g,努力在全市推動培育50000家創新型中小企業、5000家專精特新中小企業、300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第六條 上海市企業服務云建設“上海市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平臺”(https://www.ssme.sh.gov.cn,以下簡稱“服務云平臺”),搭建企業數據庫,并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以下簡稱“工信部平臺”)對接。加強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對企業運行、發展態勢、意見訴求,以及扶持政策與培育成效等開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蹤,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和開展精準服務。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七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辦法》發布,本市遵照執行。

第八條 結合本地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的“特色化指標”,由以下內容組成:

(一)所屬領域符合本市產業導向(滿分6分)

A.屬于“3+6”新型產業體系,或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6分)

B.屬于區級重點導向產業(4分)

C.不屬于以上情況(0分)

(二)細分市場領先地位(滿分5分)

A.國內細分市場占有率超過10%,或位居全國前三(5分)

B.國內細分市場占有率位居全國前十或本市前五(4分)

C.國內細分市場占有率位居本市前十(3分)

D.不屬于以上情況(0分)

(三)實施特色化經營(每滿足一項加2分,最高不超過4分)

A.具有特色資源或技術進行研制生產,提供獨具特色的產品或服務

B.實現綠色低碳發展,擁有綠色產品、綠色車間或綠色工廠稱號,獲得能源管理體系、碳排放管理體系、產品碳足跡等認證

C.企業或產品獲得區級及以上技術創新、品牌、質量、專利等獎項、稱號認定或市級及以上行業協會重大獎項和稱號認定

D.企業有改制上市計劃,已完成股份制改制

第九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由企業自愿登錄服務云平臺參與自評,企業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推薦。市經濟信息化委對被推薦企業及相關信息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十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由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提出申請,企業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推薦。市經濟信息化委對被推薦企業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一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提出申請,企業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向市經濟信息化委進行推薦。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被推薦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為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第十二條 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組織開展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工作,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常年申報、定期發布。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業重新登錄服務云平臺進行自評,經企業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初審,市經濟信息化部門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后,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復核(含實地抽查),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及復核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服務云平臺更新企業信息。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工信部平臺更新企業信息。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區)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服務云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發生上述變化的,應登錄工信部平臺填報。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區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初核,市經濟信息化委核實后取消公告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六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條 發揮市區服務企業聯席會議機制作用,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分層分類的專項扶持政策,統籌運用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續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發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 依托上海市企業服務云建設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專窗,匯總各類扶持政策和服務信息,搭建創新成果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供需對接等平臺,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第二十條 與銀行等服務機構建立優質中小企業信息共享機制,開發專屬信貸產品。鼓勵各類服務機構為優質中小企業提供政策咨詢、融通創新、數字化賦能、工業設計、創業輔導、管理咨詢、融資對接、人才培訓、市場開拓和權益保護服務,支持并輔導企業申報各類榮譽資質。

第二十一條 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制定優質中小企業培育目標,為優質中小企業配備專屬企業服務專員,定期走訪聯系企業,反饋企業訴求建議,培育情況納入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鼓勵各區出臺配套扶持政策,不斷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激發涌現一大批專精特新企業。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標準調整的,按照工信部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本辦法正式實施日前已被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繼續有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后自動失效,復核時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關鍵詞: 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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