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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六項安全生產職責是什么(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2023-08-27 04:24:35    來源:互聯網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ㄒ唬┙ⅰ⒔∪締挝话踩a責任制; ?。ǘ┙M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ㄎ澹┙M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應承擔哪些責任:應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即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履行其應盡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3、對逾期未改正的,即在規定的期限內,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仍然沒有按照規定糾正違法行為,履行其應盡職責的,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就要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

4、直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規定履行了法定職責,才能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5、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在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自受處分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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